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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6月,美国媒体曾公布一项统计说,今年以来,北约领导的驻阿富汗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和美国领导的驻阿富汗联军,在军事行动中共导致至少203名平民死亡,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。美联社也报道说,一名只有6岁的阿富汗儿童,被阿富汗塔利班武装人员强迫穿上炸弹背带,诱骗他向美军发动自杀性攻击,但这名儿童没有上当,在阿富汗政府军士兵的帮助下幸免于难。 但是,塔利班方面则否认了这一事件,称这是美军的宣传策略,并说塔利班有足够多成人发动自杀性袭击。由此,儿童在武装冲突中的境遇和保护问题,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。
“娃娃兵”与受战争伤害儿童
约翰尼·托和卢瑟·托是一对孪生兄弟,在他们不满10岁的时候,就当上了缅甸“上帝军”的首领,领导着最多达500人的反政府武装。据说,他们具有“神秘力量”,也打过一些胜仗。然而,2000年,缅甸政府军再度展开“旱季攻势”,“上帝军”失利了,败退到缅泰边境地区。2001年1月16日晚,泰国军队将他们团团包围在一片丛林中,两兄弟带领12名手下缴械投降。这时,兄弟俩仅有14岁,其他人大多也未成年。
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估计,目前世界上正在进行的30多场武装冲突中,有“娃娃兵”大约25万人,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。这些“娃娃兵”们,有的是被诱拐或被“抓壮丁”,有的是迫于贫困或者因仇恨而拿起枪的。从哥伦比亚的“小蜜蜂”部队到斯里兰卡的“娃娃旅”部队,“娃娃兵”们成了战争的“炮灰”。
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,儿童的安全、生存和发展是人类进步的先决条件,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。然而,令人遗憾的是,目前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的儿童受到武装冲突的各种侵害。据统计,1997年以来,武装冲突造成全球200万儿童丧生,约600万儿童严重受伤或致残。据英国《星期日泰晤士报》去年3月26日报道,一个伊拉克家庭11口人全部死于美军的枪口下,其中包括5个从半岁到5岁不等的婴幼儿和4名妇女。3月12日,4名美国士兵还奸杀了一名年仅14岁的伊拉克少女,并杀害了她的父母和5岁的妹妹。可见,武装冲突一旦爆发,作为弱势群体的儿童,最容易受到这样和那样的伤害。
儿童不得直接参加敌对行动
在我国,“儿童”是指不满14岁的人。而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《儿童权利公约》,对“儿童”的界定要宽泛得多,即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。可见,这里对“儿童”的界定相当于我国所称的未成年人。关于儿童不得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规定主要有:
一是1977年6月在日内瓦订立的《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》(以下简称《第一议定书》)第77条规定:冲突各方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,使15岁以下的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,特别是不应征募其参加武装部队。冲突各方在征募15岁以上但不满18岁的人时,应尽力优先考虑年龄最高的人。对此,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第38条也有类似规定。
二是1977年6月在日内瓦订立的《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》(以下简称《第二议定书》)第4条要求:对未满15岁的儿童不应征募其参加武装部队或集团,也不应准许其参加敌对行动。这说明,不管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,还是内战,15岁以下的儿童均不得直接参加敌对行动。
三是1998年7月通过的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》第8条规定: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,征募不满15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者集团,或者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的,涉嫌战争罪。
四是2000年5月,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和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生效10周年之际,联合国大会通过了《〈儿童权利公约〉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》,其中规定: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,确保不满18周岁的武装部队成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,并确保不满18周岁的人不被强制招募加入其武装部队。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在任何情况下,均不得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不满18周岁的人。从而提高了可被招募加入武装部队和参加敌对行动人的年龄,避免儿童卷入武装冲突之中。
避免和减少儿童受到的伤害
儿童本该坐在课堂里学习知识,享受和平环境下的快乐生活,但在武装冲突中,有的在无情的战火中被杀害;有的则被绑架或受到各种人身侵害,成了武装冲突的牺牲品。对此,有关国际人道法明确规定,各国、各方都有尽力保护儿童免受武装冲突伤害的义务。
一是1974年12月,联合国大会通过的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》要求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遵守以下规定:禁止攻击和轰炸平民,以致造成无限的痛苦,特别是攻击和轰炸平民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妇女和儿童,并对这类行为加以谴责;凡在外国领土卷入武装冲突,采取军事行动的国家,应尽最大努力使妇女和儿童不受战争蹂躏,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,禁止迫害、拷打、惩罚性措施、屈辱待遇和强暴等行为,尤其禁止对平民中妇女和儿童实施这种行为。
二是《第一议定书》第77条是对保护儿童的专门规定,其有关内容是:儿童应受到特别尊重和保护,以防止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。冲突各方应向儿童提供其年龄或其他原因所需要的照顾和援助。如果基于武装冲突原因而被逮捕、拘留或拘禁,一般情况下,儿童的住处应与成年人分开。对于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,不应执行因有关武装冲突的罪行而宣判的死刑。
三是《第二议定书》第4条要求:应给予儿童所需要的照顾和援助。具体包括:儿童应按照其父母的愿望受到宗教、道德等方面的教育;采取一切适当步骤,为暂时离散的家庭重聚提供便利;在必要和可能的前提下,在儿童的父母同意下,应采取措施,将儿童从进行敌对行动地区暂时转移到国内较安全的地区。
编辑:芯蕊